春天,已去,夏日,迎面而来。今天小编与各位看官共同学习一些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小知识。

首先
征税依据和对象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屋;
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
其次
纳税人
房产税:产权所有人
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然后
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根据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之前的比例为20%)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顺便多了解下,上海市之前的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税额1.5元。
然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至第五级纳税等级适用税额标准,降幅为50%。
所以,目前上海市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再然后
纳税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有
上海的小伙伴注意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半年纳税的,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还有,更多普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沪府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来源:上海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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